(2017)黑8105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钱龙与张先岭、张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龙,张先岭,张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395号原告:钱龙,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成,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岭,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张婉婷,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钱龙诉被告张先岭、张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龙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钱龙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