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民申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玉剑与北海市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海市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玉剑,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5号启东商城7楼。法定代表人:刘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九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玉剑,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波,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北海市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邓玉剑、一审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元清审判员  朱绍清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