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苏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德欣农机综合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柳琳,总经理。被执行人苏玉华,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开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玉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