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继明,曲晓红,王光军,刘宇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913号原告: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291号。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祥,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诉讼费用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韬,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诉讼费用等。被告:王继明,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曲晓红,女,汉族,住通化县。被告:王光军,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刘宇婷,女,汉族,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明、曲晓红、王光军、刘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00元,由通化融达村镇���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尧娟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