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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缪军愿、李长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缪军愿,李长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499号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德,男,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缪军愿,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红,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军愿、李长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军愿、李长红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叶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