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阿水、检察员武惠明、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某某网咖二楼上网期间,趁该网咖网管被害人张某某(女,20岁)睡觉之机,从张某某的枕头下盗窃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凯撒网吧被侦查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碟二张、截图照片三张、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扒窃他人财物,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晓娜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