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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运和、南靖益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运和,南靖益龙纸业有限公司,林丽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运和,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靖益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龙山村黄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45129944。法定代表人:陈初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丽静,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李运和因与被上诉人南靖益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4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运和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浙江省瑞安市,且本案所涉货物交付地点在瑞安市,合同履行地亦在浙江省瑞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南靖益龙纸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方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原告方,住所地在福建省南靖县;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为合同履行地。故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林丽静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李运和与被上诉人南靖益龙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2016年4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因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原告方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南靖益龙纸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方即为本案被上诉人,其所在地在福建省南靖县,故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梓聪书 记 员 王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