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永与李成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李成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黄志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848号原告:赵永,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委托代理人:冯园园,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刚,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被告:黄志田,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号。原告赵永诉被告李成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黄志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负担。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