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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唐素萍、高玉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素萍,高玉阁,周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素萍,女,汉族,1954年7月20日出生,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百亩岗红苹果幼儿园职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平,男,现住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东区*排**号,系由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百亩岗红苹果幼儿园推荐。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玉阁,女,193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保平,男,回族,1953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唐素萍因与被申请人高玉阁、原审被告周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0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唐素萍称,原审判决已查明高玉阁与唐素萍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高玉阁的起诉。被申请人高玉阁提交意见称,唐素萍于2014年9月29日给高玉阁出具借条,在庭审时唐素萍当庭认可高玉阁2014年9月29日转款这一事实,高玉阁亦未否认,事后唐素萍向高玉阁还款1.5万元。高玉阁虽曾委托唐素萍理财,但并不清楚唐素萍如何理财,在哪里理财。唐素萍自认了还款责任并出具了借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判决唐素萍偿还高玉阁8.5万元并无不当,唐素萍亦未提出上诉,唐素萍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提出再审申请属于滥诉,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玉阁与唐素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转化形成,唐素萍向高玉阁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自认还款责任,且已归还1.5万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及证据可证明,故高玉阁请求唐素萍承担还款8.5万元应予支持;高玉阁请求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请求周保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唐素萍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其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法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唐素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天霜审判员  高保亮审判员  任慧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