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张维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纳溪区紫阳路180号。被执行人:张维,女,生于1996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维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宗祥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