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桐与沙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桐,沙公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437号原告:陈桐,女,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沙公安,男,194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桐与被告沙公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陈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桐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