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桐与沙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桐,沙公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437号原告:陈桐,女,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沙公安,男,194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桐与被告沙公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陈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桐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