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98352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255号116、118室。法定代表人邹美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7951-6,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国际机场内。法定代表人夏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重裁字第05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决十日内返还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全部库存衣服合计1024件;本案仲裁费10910元,由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55元,由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9055元。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存衣服1024件,并已邮寄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3737元本院已收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重裁字第054-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