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208申请执行人容甲林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甲林,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08-1号申请执行人:容甲林,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生,住陈仓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法定代表人刘昌进,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甲林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容甲林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95元。在执行中,申请人容甲林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