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与李艳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李艳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大桂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21689505817Q。法定代表人:王成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饶峰,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系该公司职工,住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红,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上诉人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蒋立春审 判 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曹 维书 记 员 陆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