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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平与李民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李民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750号原告:郭平,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民朝,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郭平与被告李民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平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平负担。审判员  任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