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平与李民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李民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750号原告:郭平,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民朝,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郭平与被告李民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平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平负担。审判员 任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