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行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庆与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93号原告李庆,男,195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伟,系该镇镇长。原告李庆诉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原告李庆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负担。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丁 立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