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祖克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祖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82号自诉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中央大道与府前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晓民,系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德生,系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人:祖克保,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祖克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硕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