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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尹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尹,男,1992年3月10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无锡市锡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7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朱尹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瓶三轮车(经检验属机动车),沿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春风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山韵街路口南侧路段,遇行人陈某1在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走,后电动三轮车碰撞陈某1,致陈某1(男,1939年5月1日生,无锡市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1系创伤性休克伴外伤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朱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朱尹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案破后,被告人朱尹与被害人陈某1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陈某1的近亲属对朱尹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人朱某、陈某2的证言,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当事人信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陈某1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朱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尹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尹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尹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对朱尹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朱尹的悔罪表现,朱尹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