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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金枣、许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枣,许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枣,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文斌,男,1990年10日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金枣与被执行人许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金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贵雨代理审判员  刘文勇执 行 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