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白跃臣、王秀艳、刘剑峰、路晓芬、龚绍波、王亚芝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白跃臣,王秀艳,刘剑峰,路晓芬,龚绍波,王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702号(2017)黑1283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白跃臣,男,住海伦市海兴镇内。被执行人:王秀艳,女,住海伦市海兴镇内。被执行人:刘剑峰,男,住海伦市海兴镇内。被执行人:路晓芬,女,住海伦市海兴镇内。被执行人:龚绍波,男,住海伦市海兴镇内被执行人:王亚芝,女,住海伦市海兴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被执行人白跃臣、王秀艳、刘剑峰、路晓芬、龚绍波、王亚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