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云祥与张加祥、张荣敏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祥,张加祥,张荣敏,张吉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16号原告杨云祥,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加祥,男,193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张荣敏,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张吉鸿,女,199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祥诉被告张加祥、张荣敏、张吉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加祥、张荣敏、张吉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云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云祥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