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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云祥与张加祥、张荣敏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祥,张加祥,张荣敏,张吉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16号原告杨云祥,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加祥,男,193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张荣敏,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张吉鸿,女,199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祥诉被告张加祥、张荣敏、张吉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加祥、张荣敏、张吉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云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云祥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