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昌文、郭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昌文,郭翠,赵全立,王昌兵,张红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178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告:王昌文,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郭翠,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赵全立,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王昌兵,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张红辉,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文、郭翠、赵全立、王昌兵、张红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财产申请,要求对被告郭翠的房产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翠的房产(济南2017007285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学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聘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查封房产通知书(2017)鲁1725民初4178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我院受理原告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昌文、郭翠、赵全立、王昌兵、张红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你单位对被告郭翠名下的位于天桥区东工商河路17号泉星小区一区7号楼4-1002(房产证号为济南201700728**)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三年(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在查封期间不得处置、过户、转让,请予协助。附:(2017)鲁1725民初4178号民事裁定书副本一份。2017年8月31日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收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