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异79号案外人:冷某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西柳村***号44。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3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冷某某,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冷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冷某某对本院扣押的合肥日立ZX240-HHE液压挖掘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冷某某称,案外人不是贵院(2008)普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人,且案件没有涉及到案外人。2014年10月28日,贵院执行人员在案外人未在场的情况下,从案外人的煤炭经销处强行将案外人的合肥日立牌ZX240-HHE液压挖掘机拉走,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中止对该液压挖掘机的执行。本院查明,韩某某、张某某与冷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普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冷某某所有的停放在其租赁的场地内的合肥日立ZX240-HHE液压挖掘机(型号为*×××*)一台予以扣押。针对案涉液压挖掘机,案外人冷某某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审查。2015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普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冷某某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冷某某对该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9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冷某某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冷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辽02民终7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案外人冷某某针对案涉液压挖掘机已经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现再次就该液压挖掘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冷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 判 长 王永全审 判 员 韩 玮代理审判员 张庆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