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励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贝尔达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励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贝尔达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27号原告:慈溪市励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磊,被告:宁波贝尔达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原告慈溪市励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贝尔达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励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励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