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侯万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526号罪犯侯万臣,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9日作出(1999)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万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1999)吉刑核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2年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4年8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8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4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08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侯万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6年1月8日晚同其弟侯万友酒后预谋去桦甸市北台子乡东依汗屯盗窃玉米种子,遂于当晚8时许,二人携带尖刀窜至该屯房某家院内。当二人行窃被人发现追捕时,该犯持刀刺前来追赶的被害人赵振生胸部一刀,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包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侯万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万臣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