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37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