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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37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