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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玲,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玲,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家军,省长。委托代理人陈书宏,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力夫,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李艳玲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浙01行初103号行政判决。李艳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查明,上诉人李艳玲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艳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裕琨审判员  车勇进审判员  管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