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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治成与商丘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成,商丘中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643号原告:陈治成,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5071342.法定代表人:王晓涛职务:经理原告陈治成被告商丘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治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叛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叛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09.6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产,原告交清全部房款,约定交房后180个工作日办理房产证。2016年4月19日交房,至今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陈治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