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殷后强与韦小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后强,韦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殷后强,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韦小松,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殷后强与被执行人韦小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小松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后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其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1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9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广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