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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永与被执行人王春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永,王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永,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朱范村。被执行人:王春飞,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中五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永与被执行人王春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