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肖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肖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0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91号一、二层。负责人:许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建设,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肖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11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查封其名下的房屋并委托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且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0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