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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陈西、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李丽丽,郑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348号申请执行人陈西,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李丽丽,女,1981年2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志海,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西与被执行人李丽丽、郑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061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08月0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西于2016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丽丽、郑志海偿还借款本金69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丽丽、郑志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李丽丽、郑志海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李丽丽在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没有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郑志海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号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00××74),本院依法移送拍卖,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019510元,另有房屋租金收入10000元,共计1029510元,本案依法参与案款分配,分得204931.11元。3、被执行人李丽丽在浙江省公安厅没有车辆信息登记。被执行人郑志海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别克牌、浙C×××××东风牌、浙C×××××宝马牌汽车三辆,本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车辆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4、被执行人李丽丽、郑志海在浙江省工商局没有工商信息登记。5、被执行人李丽丽、郑志海另有多起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丽丽、郑志海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8月31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204931.11元,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娄晓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