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殷青云与左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青云,左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殷青云,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家伟,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青云与被执行人左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尧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左家伟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桥东街北七巷恒安小区9-2-501房屋,并以(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4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对所查封房屋分别于2017年7月30日、2017年8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85632元抵顶其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左家伟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桥东街北七巷恒安小区9-2-501房屋作价28563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殷青云抵偿其全部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殷青云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殷青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艳忠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人民陪审员 赵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