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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战华、邓宏友等与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页岩砖厂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华,邓宏友,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页岩砖厂,黄木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697号原告:杨战华,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侗族,农民。原告:邓宏友,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秀洪,三穗县滚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页岩砖厂,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木顺。委托代理人:田再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木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战华、邓宏友诉被告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页岩砖厂、黄木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战华、邓宏友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原告杨战华、邓宏友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战华、邓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3元,由原告杨战华、邓宏友负担。审判员 李 天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