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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欣、代理检察员杨功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22时4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鲁V×××××号小型轿车,沿昌邑市北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府街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某某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人民陪审员  王雪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