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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26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标(绰号“吓猴”),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5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嫖娼、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6日被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标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冯标在福清市龙山街道东百大厦611室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并当场收取毒资。二、2017年7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林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标,并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冯标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冯标携带甲基苯丙胺到福清市龙山街道东百大厦611室与林某完成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查扣到2包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11克。被告人冯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冯标的尿检呈甲基苯丙胺、摇头丸阳性。经福州市公安局鉴定,上述两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冯标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抓获两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其他被告人吴某、孔某,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标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立功、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标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冯标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玉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薛秀翔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