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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9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捷光、李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捷光,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9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捷光,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捷光与被执行人李建平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桂0103执953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将(2017)桂0103执953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2017)桂0103执953号”补正为“(2017)桂0103执953号之一”;二、将(2017)桂0103执953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第十三行至第十四行中的“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本院其他案件及江南法院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执行款项,但目前该两案件均未执行到款项”补正为“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平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的汽车,但未能扣押到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