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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吕志成、周贵、王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吕志成,周贵,王凯斌,韩志祥,段春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万斌,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吕志成,男。被执行人:周贵,男。被执行人:王凯斌,男。被执行人:韩志祥,男。被执行人:段春盛,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志成、周贵、王凯斌、韩志祥、段春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庄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50000元(于2016年1月也给付119426元)、案件受理费2804元(已付)、执行费459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吕志成、周贵、王凯斌、韩志祥、段春盛的财产情况进了查询。五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凌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