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虞稼诉汤丹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稼,汤丹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稼,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丹萍,女,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虞稼因与被上诉人汤丹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虞稼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虞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虞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兵审 判 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