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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志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06号申请执行人钱志新,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9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小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