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志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06号申请执行人钱志新,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9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小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