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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岳恒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恒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758号被执行人岳恒彪,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恒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岳恒彪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情况已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羁押,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