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美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960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83942T。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桂,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美花,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卢美花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谨 镳书 记 员 杨重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