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蓝赛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蓝赛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王亚楠,深州市腾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56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0,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负责人:张恩杰,职务: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平县蓝赛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大同新村村东500米。法定代表人:王旭,经理。被申请人:王亚楠,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深州市腾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东(保衡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亚楠,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深州市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州市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蓝赛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王亚楠名下的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蓝赛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王亚楠名下银行存款的80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