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大治、李华丽等与张泽民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治,李华丽,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张泽民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322号原告李大治。原告李华丽。原告黄刚。原告颜其明。原告颜杰。原告董治涛。原告颜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泽民。原告李大治、李华丽、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诉被告张泽民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李大治、李华丽、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泽民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治、李华丽、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大治、李华丽、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承担。审判员 黄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