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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邦奎蒋和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和元,赵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66号被执行人:蒋和元,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赵邦奎,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本院在被执行人赵邦奎,蒋和元罚金一案中,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邦奎,蒋和元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邦奎有银行存款1014.46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邦奎现家境困难,本人也如实申报财产,并向本院提交村委贫困证明。被执行人蒋和元本院查询其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蒋和元也向本院提交居委会贫困证明,两被执行人均表示将努力挣钱,争取早日凑足罚金后缴纳。本院已经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梁文雄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