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淑军、齐千玉、徐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徐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徐凤荣,女性,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勤俭村;齐千玉,男性,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勤俭村;刘淑军,男性,1964年9月2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勤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淑军、齐千玉、徐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3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淑军、齐千玉、徐凤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