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德林与戴和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林,戴和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887号原告:彭德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男,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和平,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经常局住地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吕文圣,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运发,男,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德林与被告戴和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彭德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彭德林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彭德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静审 判 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伍贤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兴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