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姚润海、赵成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润海,赵成彬,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姚润海被执行人:赵成彬、秦华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秦华名下鲁S×××××、鲁S×××××车辆期限两年。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