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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章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75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章林,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彝良县。2007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章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正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蔡章林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新西南广场与昆明走廊小巷交叉口处,盗窃了被害人宗某的手机一部,在携赃潜逃过程中被抓获。经认定,被告人蔡章林盗窃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蔡章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章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蔡章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章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宗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罗某、李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章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章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章林所提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清涛人民陪审员  雷 霖人民陪审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