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初2855号原告:王涛,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原告王涛诉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樊红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显爱、崔丽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因被告现代地产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现代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我于2002年2月从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太平洋置业公司)购得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栋15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03平方米,我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太平洋置业公司未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现太平洋置业公司变更为现代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栋15层××号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2、现代地产公司协助我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现代地产公司承担。被告现代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6日王涛与太平洋置业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涛购买太平洋置业公司开发的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栋15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03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3230元,总金额332690元。合同签订后,王涛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另查明,涉案房屋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编号为武房商证市字第20020543××号,建筑面积101.40平方米。还查明,2004年2月23日,太平洋置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现代地产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涛的陈述,原告王涛提交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抵押信息、预购售合同抵押登记收件单、湖北省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双方于2002年2月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涛作为买受人已按照《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太平洋置业公司亦按约履行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义务,并向王涛交付房屋,王涛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由于太平洋置业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代地产公司,故现代地产公司应当协助王涛办理所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王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栋15层××号房屋归原告王涛所有;二、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涛办理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栋15层××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3890元、诉前保全费218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333元由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王涛已全部预交,故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王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红敏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人民陪审员  崔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容 成 来源:百度“”